【来源:安庆纪检监察】
日前,潜山市人民法院对原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聂海焰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聂海焰在任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海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潜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聂海焰当庭表示不上诉。(潜山市纪委监委)
来源:安庆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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