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一案。
审理查明,2024年8月,林某准备将女儿林某某从外省转到遵义市某小学上学,遂让游某某帮助找人办理林某某转学一事。

游某某以为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处理,遂询问胡某某是否可以帮忙,胡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为其办理该事,仍然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并以前期办理转学事项需要费用为由,骗取了林某8000元。之后,又以正在给其办理转学事项需要钱的虚假事由,骗取林某1500元。被告人胡某某将骗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综合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最后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9500元。
记者:雷宇
编辑:郑也